例如浴巾、小净瓶、浴裙(浴衣)、小锁、函柜等,特用于浴室之物;入浴时,须以右手持入。敕修百丈清规卷六日用轨范条(大四八·一一四六上):“如开浴,浴具携右手,入下间门内。”此外,入浴之前,需先以一布帛包裹浴具,此一布帛即称浴复,或浴袱,亦属浴具之一。 p416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