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术语)因明三十三过之一。因之十四过之第五。六不定之一。即因用于宗同品并宗异品,有全分关系之法之过失也。因明入正理论所谓:“共者,如言声常,所量性故,常无常品皆共此因,是故不定。为如瓶等,所量性故,声是无常。为如空等,所量性故,声是其常”是也。即共为所量性之因,于同宗品及异宗品,共有全分关系故,不能以此因决宗之常无常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