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处所摄色有五:谓极略色、极迥色、受所引色、遍计所起色、自在所生色也。
  一、极略色 即五色根五色境及四大种法处实色,极微为性。极者,至也、穷也、边也。略有二义:一者总义,总略众色,析至极微,名极略色。略色之极,依士得名。二者小义,析诸根境,至极小处,名极略色。色即极略,或色之极略,依士持业。
  二、极迥色 以空界色极微为体。空界色中,摄六种色。谓明闇光影及迥色与空之显色,以空界色上下见别,分成迥色及空一显色。析此六色以致极微,总名极迥色,离碍方显,立以迥名。
  三、受所引色 即无表。以律仪不律仪无表为体,受谓因教因师而领受也,引谓依受而发起也。
  四、遍计所起 影像色谓通三性,独散意识因计所变,五根五尘定境色无用影像为体。三性意识能遍计度,境从此生,名彼所起。
  五、自在所生色 胜定力故,于一切色皆得自在,即以定所变色声香味触境为体。定通无拥,名为自在,果从彼起,名彼所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