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界者,一切众生身心之本体也。法规则也,界有性分二义。若约事说界,即是分义,谓随事分别故也。若约理说界,即是性义,谓诸法性不能变易故也。以此性分互相交络,则成理事无碍法界。以理融事,一一融通,则成事事无碍法界也。
  一、事法界 谓诸众生色心等法,一一差别,各有分齐,故名事法界。
  二、理法界 谓诸众生色心等法,虽有差别,而同一体性,故名理法界。
  三、理事无碍法界 谓理由事显,事揽理成,理事互融,故名理事无碍法界。
  四、事事无碍法界 谓一切分齐事法,称性融通,一多相即,大小互容,重重无尽,故名事事无碍法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