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为“共”与“不共”之并称。共,即共通之意;不共,则指特殊而不共通之意。关于“共”与“不共”之分别,有下列数种:

(一)就教法而言,共通于诸乘而说之教法,称为共教;反之,不共通于诸乘之教法,则称不共教。例如华严宗认为般若经系共通于三乘之教法,故称为共教;而华严经则仅为菩萨而说之教法,故称为不共教。

(二)就所依而言,为二识以上共通之所依者,称共依;若仅为一识之所依者,称为不共依。例如阿赖耶识为诸识之根本依,故称为共依;而眼根仅为眼识所依,故称不共依。

(三)就功德而言,于佛所具有之无量功德中,共通于其他圣者与凡夫之功德法,称为共法,又称共功德;而仅为佛所特有之功德,则称不共法,又称不共佛法。

此外,一般共通之法则,亦称共法;反之,独特而不与他者共通之法则,则称不共法。又引生自己果报之业,称为不共业;而引生众人共同受用环境之业,称为共业。例如山河、大地等环境,即由共业所成,为众人所共用,是为共相;而个人之自身,则由不共业而成,是为不共相。在共相之中,如山河、大地等,为大家所共用者,称为共中共;而如自己之家园,不与人共用者,称为共中不共。又于不共相之中,自身虽由不共业而成,但众人亦可受用(如五根所缘之境,他人亦能缘而受之),称为不共中共;而个人之精神、人格等,则不为众人所共用,称为不共中不共。(参阅“共相”2195)

(二)因明用语。(一)因明称立论者为“自”,敌者(问难者)为“他”,立、敌合称为共。(二)指共不定过,为因明三十三过中,因(理由)十四过之第五,六不定过之一。因不尽为宗同品(命题、宾语之同品类),且共通于宗异品(异于命题、宾语之品类),因而无法确定“宗”之过失。亦即“因”缺乏“异品遍无性”之条件。(参阅“共不定过”2193、“因明”2276) p219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