梵语 sajskrta,巴利语 savkhata。谓有所作为、造作之意。又称有为法。泛指由因缘和合所造作之现象;狭义而言,亦特指人的造作行为。亦即一切处于相互联系、生灭变化中之现象,而以生、住、异、灭之四有为相为其特征。相对于此,永远不变而绝对存在者,则称为无为法。据俱舍论光记卷五载,因缘造作称为“为”,色、心等法从因缘生,有因缘之造作,故称为有为,因此有为亦为缘起法之别名。小乘着重以有为来说明人生无常,大乘则扩大为对世界一切物质现象与精神现象之分析,说明性空、唯心之理。

一般以五蕴为有为法。俱舍宗七十五法中,有为法占七十二种;唯识宗百法中,有为法占九十四种。大别之,有为法可分为:色法(物质)、心法(心)、非色非心法(不相应法)三种,称为三有为。

有为法乃无常之法,于每一刹那皆在转变、迁移,故又称为有为转变。复次,言有为法为无常者,系因凡有为法皆具有生、住、异、灭四相,此即上记所谓的有为法之四个基本特征,称为四有为相;此外,亦有将住、异二相合并为一,而立三有为相。

俱舍论卷一曾举出有为法四种异称:(一)世路:世,三世之意;路,即法,乃世所依者。谓过去法是世已行之法;现在法,是世正行之法;未来法,是世当行之法。故有为法为三世之所依,故称为世路。又“世”含有“可破坏”之意,有为法乃可破坏之法,又为无常之所依,故称为世路。(二)言依:言,指以音声为其体之言语,乃“能诠之名言”与“所诠之实义”所赖以表显、依存者。称有为法为言依者,盖以所诠之义,与能诠之名,俱堕于三世而行于三世,故称为言依。(三)有离:离,永离之意,即指涅槃。一切有为诸法终将被舍离,而至涅槃,故称为有离。(四)有事:事,因之义。有为诸法皆从因而生,故称为有事。

又有为法须藉因果之关系始能成立,即凡为有为之法,必定会引生其果,故有为又称有果。此外,另有“有刹那”之异称,则在强调其刹那间生灭变迁之性质。[俱舍论卷五、成唯识论卷二、俱舍论颂疏卷一、成唯识论述记卷二末、大乘义章卷二](参阅“五位七十五法”1089、“五位百法”1089、“四相”1732) p244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