旧说曰:“僧堂钟,谓之集众钟。”

《敕修清规·国忌》云:“至期,鸣僧堂钟集众。”又〈法器章〉云:“僧堂钟,凡集众则击之。”详〈僧堂钟〉处。

《首楞严经》云:“此祇陀园中,食办击鼓,众集撞钟。”

《释氏要览》云:“犍稚,今详律,但是钟磬、石板、木板、木鱼、砧槌,有声能集众者,皆名犍稚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