杂阿毗昙心论云:‘十二恶律仪。’恶律仪者,谓法所不应作之律仪。
  一、屠羊 屠者,杀也。谓人或以自食而常宰杀,或因取利贩卖而常杀,是为恶律仪。
  二、养鸡 谓因嗜其肉味以充口体,常自畜养,意图烹杀,是为恶律仪。
  三、养猪 谓或因自欲充于口腹,或因贩卖求利,以资其生,而畜养之者,是为恶律仪。
  四、捕鸟 谓以杀心故,网捕禽鸟,或食或卖,伤害生命,是为恶律仪。
  五、捕鱼 谓以杀心故,而用网罟取捕诸鱼,或食或卖,伤害物命,是为恶律仪。
  六、猎师 谓以杀心故,猎捕一切禽兽,或食或卖,伤害物命,是为恶律仪。
  七、作贼 谓见一切物,常怀劫盗之心,不思物各有主,妄行攘窃,贼害于人,是为恶律仪。
  八、魁脍 魁脍者,为官操刃行刑之人。谓人本同类,彼虽犯法,理固当死,然习为操刃之业,以害其生,实为恶行,是为恶律仪。
  九、守狱 谓为狱吏守其牢狱,以杻械枷锁,非理陵虐罪囚,无慈善心,是为恶律仪。
  十、咒龙 谓习诸邪法咒术,咒于龙蛇,以为戏乐,是为恶律仪。
 十一、屠犬 谓杀犬以资利养,是为恶律仪。
 十二、伺猎 谓作猎主,伺捕禽兽,以利其生,而自积罪案,是为恶律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