于心心所,若细分别,应有四分:谓相分、见分、自证分、证自证分。
  一、相分 相、谓相状也。所缘为义,纵缘于心。以心为相,亦唯所缘。相分之心,不能缘故。色尘有青黄等相状,声尘有执受非执受等相状,香尘有香臭差别,味尘有甘辛等相状,缘触有坚湿等相状,第六识缘法尘随则有色心相状,第七识缘第八见分带我法之相状,第八识缘种子五根器界带其相状也。
  二、见分 见、谓见照也。能缘为义,心性明了能照前境,名之为见。
  三、自证分 此缘自用故名自证,即指见分名曰自用,见分是第三分缘外之用也。亦名自体分,对余三分以明自体。
  四、证自证分 第三体用名为自证,此第四分能证知彼,是故名曰证自证分也。
  第二分唯缘第一,第三能缘第二第四,第四唯缘第三,相分见分自体三种,即所能量量果别也。如以尺丈量于物时,物为所量,尺为能量。解数之智,名为量果。心等量境,类亦应然。果是何义?成满因义。谓第二分,以第三为果,自为能量。第三缘见,以第四为果,能量可知。缘第四时,即以第四为果。第四缘第三,为果同此。四分是识之义用分,非是体名,强指其体,即自证分也。此四分中前二是外,后二是内。初唯所缘,后三通二。第二分通现等三量,第三第四皆现量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