忠曰:“合行者,宜作为之之事也。”

《敕修清规·副寺》云:“常住财物,如非寺门外护官员、檀越宾客、迎送庆吊,合行人事,并不可假名支破侵渔。”

《经国大典注解》云:“合行移关,行犹为也,言合为移关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