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敕修清规·寮元》云:“每日粥罢,令茶头行者门外候众至,鸣板三下,大众归寮。寮长分手,寮主、副寮对面左右位。副寮出烧香归位,茶头喝云:‘不审。’大众和南。”

解曰:“寮长分手者,寮长位于寮元分手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