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传灯录·禅门规式》云:“置十务,谓之寮舍,每用首领一人,管多人营事,令各司其局也。”主饭者,目为饭头;主菜者,目为菜头。他皆仿此。 又〈职位类·十务〉处。

《丹铅总录》云:“《左传·:‘同官为寮。’《文选·注》:寮,小窗也。宋,王圣求号初寮,高似孙号疏寮,谢伋号灵石山药寮,《唐诗》绮寮河汉在斜楼,皆指窗也。古人谓同官为寮,指其斋署同窗为义,今士子同业曰同窗。官先事,士先志,官之同寮,亦士之同窗也。”

《尔雅》云:“采寮,官也。”郭璞注:同官为寮。刑昺疏:言同寮者,皆谓居官者。云同官为寮者,《左传·文七年》,荀林父告先蔑之辞也。

周祈《名义考》云:“杨用修谓寮为小窗,以斋署同窗为义,不知窗寮之寮,从穴不从宀。《说文》:‘寮,穿也。’《玉篇》:‘寮,舍也。’后人遂以寮为窗,是窗寮之寮,与采寮之寮,文既不同,义亦自别,安得以同窗释同寮乎?采、采,俱音菜。宀,音绵。”

忠曰:“周祈不取《丹铅》同窗义,直取同官为寮之义,则禅林亦可同职者为寮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