忠曰:“送食于别处曰打给。打义,〈饮啖类·打饭〉处笺。”

〈日用轨范》云:“木鱼响,不得入堂,或令行者取钵堂外坐,或归众寮打给。”

《禅苑清规·库头》云:“如遇打给,即时应副。”又〈延寿堂主〉云:“堂中所用柴炭米面,油盐酱菜,茶汤药饵,姜枣乌梅,什物家事,皆系堂主缘化。如其无力,唯米面油炭就常住打给。”又云:“有处病僧在堂,并上文历,以凭库司打给并请斋嚫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