忠曰:“公界器具不得私用者,曰公用也,非器别名。”

《敕修清规·亡僧估衣》云:“不许以公用为名,分去物件。”

《东都事略?祖无择传》云:“无择与王安石同为知制诰。时词臣许受润笔物,安石因辞一人之馈,不获义不受,以其物置舍人院梁上。安石既以母忧去,无择取为本院公用,安石闻而恶之,以无择为不廉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