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敕修清规》云:“往时僧道,岁一供帐,纳免丁钱,官给由为凭。”详〈凭由处〉。

忠曰:“僧人免民丁役,故纳钱于官所,官收钱了与凭文,此为免丁由。”

又与〈供帐〉处及〈钱财类·免丁钱〉处交看。

《小补韵会》云:“丁,民丁。《唐志》:男子二十为丁。一说二十以上为丁。人寿百年为期,一干十年,则丁当四十强壮之时,故曰丁。”

忠曰:“十岁甲,二十岁乙,三十岁丙,四十岁丁也。”

《杜氏通典?食货篇?丁中》云:“晋武帝平吴后,有司奏:男子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;十五以下至十三,六十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;十二以下,六十六以上为老小,不事。宋孝武大明中,王敬弘上言云云,十五至十六且为半丁,十七为全丁,帝从之。北齐武成清河三年,乃令男子十八以上,六十五以下为丁;十六以上,十七以下为中;六十六以上为老,十五以下为小。隋文帝颁新令:男女三岁以下为黄,十岁以下为小,十七以下为中,十八以上为丁,以从课役。六十为老,乃免。开皇三年,乃令人以二十一成丁云云。大唐武德七年,定令男女始生为黄,四岁为小,十六为中,二十一为丁,六十为老。玄宗天宝三载十二月制:自今以后,百姓宜以十八以上为中,男二十三以上成丁。”

《通鑒纲目?唐武德七年集览》云:“《三宗史编》解曰:黄谓稚幼发黄也。四岁为小,小谓细弱也。十六为中,中者谓上下通也。二十为丁,丁者当也,当强壮之时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