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丧事,山门公界职事外,别请丧司职事,并加“丧司”两字择于公界。如公界职事,称山门书记、见职书记、山门维那、现职维那等。

《敕修清规》云:“议请丧司职事:书记、维那、知客、侍真侍者。”

《校定清规》云:“次商议请诸执事人,掌财或二人,丧司维那、书记、知客、侍者即四人。请执事,如寻常请人礼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