客司者,知客寮也。若呼人为客司,则知客是也。

《敕修清规·知客》云:“官员、尊宿相过者,引上相见,仍照管安下去处。如以次人客,只就客司相款。”

《密庵杰禅师录·小参》云:“佛眼,五祖会中,在客司,因夜坐拨火,忽然猛省。”应庵华禅师《蒋山录》载之,作充知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