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名数)佛地论七,立法性土、受用土、变化土,如其次第,以为法性身、受用身、变化身之住处。此中法性土为理土,而受用变化之二土为事土。又法性受用之二土唯为净,而变化土通于净秽。大乘义章十九曰:“一法性土,二实报土,三圆应土。”与前异名同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