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果之义,若分叙之,有种种义,于下逐次述之。
  兹明因果总义。谓因者能生,果者所生,因必有果,果必有因,是为因果之理。如善因有善果,恶因有恶果,生者必灭,会者必离等是。
  若举六道之果以辨因,则:
  一、地狱之果 正由上品十恶业因。
  二、畜生之果 正由中品十恶业因。
  三、饿鬼之果 正由下品十恶业因。
  四、修罗之果 正由下品十善业因。
  五、人趣之果 正由中品十善业因。
  六、天趣之果 正由上品十善业因。
  若举因以辨六道之果,则:
  一、极恶 为地狱之因。
  二、诸恶中愚痴偏重者 为畜生之因。
  三、诸恶稍轻悭贪偏重者 为饿鬼之因。
  四、诸善不纯嗔恚偏重者 修罗之因。
  五、诸善中平贪爱偏重者 人趣之因。
  六、善因纯熟未脱愚痴者 天趣之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