心王与心所互相对应作用(相应法),共有五义,即:(一)所依平等,如心王依眼根,心所亦依眼根;此乃两者依于相等之事物。(二)所缘平等,指心王与心所所取之对象平等。(三)行相平等,指心王、心所中显现之对象的形态平等。(四)时平等,心王与心所同时作用,故称时平等。(五)事平等,心王与心所作用时,乃一个心王与同一种类之心所起作用,并非同时有两个以上的心王或心所。亦有主张除去行相平等,而说四义平等者。[俱舍论卷四] p116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