可见,指肉眼可见者;有对,指由极微细物质组成而具有障碍之性者。可见有对色,即指色境。又作有见有对色。盖色法有眼等五根、色等五境及无表色等十一种,其中,色境为可见有对色,眼等五根与声等四境为不可见有对色,无表色为不可见无对色。如山河大地、草木器物等,具有色彩、形体,而能障碍其他物质者,皆为可见有对色。大智度论卷二十(大二五·二一二上):“佛说三种色,(中略)有色不可见无对过色相者,是可见有对色;灭有对相者,是不可见有对色;不念异相者,是不可见无对色。” p160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