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初以降,寺院住持示寂或引退之际,顺次以上位之弟子继承其职,一般寺院皆采用此师徒相传之法。与此继承法相异者,为“十方住持院”,即住持之任命不拘师徒关系,而拔擢自十方之高僧大德。 p207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