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明用语。又作法差别相违因(梵 dharma-vi?esa-viruddha-hetu)。为因明三十三过中,因(理由)十四过之四相违之第二。法,指宗(命题)之后陈(宾词);差别,指宗之宾词,系相对于宗之前陈(主词)“自性”,而特称后陈为“差别”,于因明中,其意义属于“意许”(意中所许)而非“言陈”(透过语言表白出来)。此过系立者(立论者)使用暧昧之言语欲欺敌者(问难者),而导致自己所犯之过误。盖暧昧之言语含有二重以上之意,而终究不能判知其真意所在,故所提出之论式表面上虽能假为正当,似是而非,然其内里却失去自相之差别。立者采用暧昧之言词,或寓含真意于其中,或为立者所欲否定者,此二种意许上之差别,称为“二等意许差别”。此时,论式上虽似无缺乏因之三相,然若由于意许上之暧昧不明,导致不能证成立者自己所乐为之宗,反而成立其所欲反对之看法,此即称法差别相违过。

如数论师对佛弟子提出“眼等必为他用(宗),积聚性故(因),如卧具等(喻)”之论式;盖数论学派之宗义为“二十五谛”之说,即概分宇宙间一切诸法为二十五类谛理,其第一类为“自性谛”,最后一类为“神我谛”,中间之二十三谛皆由自性谛所发展出者,皆属积聚性之“假我”,而第二十五谛“神我”则为该派所认可之最高主宰,为一切之精神主体,认为吾人一切感官经验,乃至诸根之存在皆由于神我之存在才有意义,此种“神我说”乃佛教所反对者。于上记之论式,数论师实欲论证神我之实存性,然却不明言陈述,而以“眼等必为他用”之“他”闪烁其词,既不指明“他”究竟为提出论点之当事人的“我”,或是其余何义(神我或假我),故意设此暧昧之词而欲充当符合完整之“因三相”,实则由于宗之宾词语意暧昧而致不符合因后二相之条件(同品定有性、异品遍无性),此称法差别相违过。[因明入正理论、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下、因明入正理论义断、因明论疏瑞源记卷六、因明入正理论悟他门浅释(陈大齐)](参阅“四相违”1734、“因明”2276) p337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