比丘可食而不犯戒之肉。反之则为不净肉。净肉有三种:(一)见,谓不见为我故杀之肉。(二)闻,谓从可信之人闻非为我故杀之肉。(三)疑,谓无有为我故杀之嫌疑之肉。即离见、闻、疑三者始为净肉,反之则为三种不净肉。

三种净肉以外,若加寿命尽而自然死亡之鸟兽肉(自死)及猛兽猛鸟等食残之肉(鸟残),则为五种净肉。又五种净肉,再加不是为自己所杀之肉(不为己杀)、自然死亡经多日而自干之肉(先干)、不由期约偶然相遇而食之肉(不期遇)以及非今时为我而杀乃前时已杀之肉等四种肉,则为九种净肉。故比丘可食托钵时或受供养所得之肉,然除此之外,仅生病之比丘可自动请求食肉,其余禁止食肉。

但在大乘佛教,如涅槃经、楞伽经等则认为,食肉乃违反大慈悲之精神,故禁止食用一切肉,而制食肉之十种过失。

又人、象、马、龙、狗等五种,再加乌、鹫、猪、猕猴(猿)、狮子,则为十种不净肉(但亦有除龙、乌、鹫,而加蛇、驴、狐;或除乌、鹫、狮子,而加蛇、鬼、牛者),无论何时,均不可食用。[四分律卷四十二、入楞伽经卷八遮食肉品、北本大般涅槃经卷四如来性品、大般涅槃经义记卷二] p469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