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时咒愿曰唱食,谓唱食之咒愿也。或作喝食,非也。喝食,见〈丛轨类〉。

《敕修清规·维那》云:“俟首座唱食,至第三句将毕,转身退至立僧板头立。”

《备用清规·维那》云:“首座唱食,至有无字,朝龛转身,退立板头。”

《敕修清规·后堂首座》云:“如缺前堂,住持别日上堂白众,请转前板插单唱食。”又〈法器章·椎〉云:“斋粥二时,僧堂内开钵、念佛、唱食、遍食、施财、白众,皆鸣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