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中眷属曰法眷,或同办道者,总名法眷。如《敕修清规·亡僧·入塔》云“乡曲、法眷同收骨”是也。

《敕修清规·尊宿迁化 祭次》:“乡人,次有法眷。”又〈游方参请〉云:“侍者详询来由,或乡人、法眷,办事分明。”

忠曰:“详问住持人同乡人否,住持人法眷否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