又作据实为论、据实而论、克实通论。比较两种以上之主张或事物,若就整个事实而论,称为据实通论;若就其中之多者、胜者而论,则称据胜为论。如色之名,若就事实而论,则五根、五境、无表色等十一法,悉属色法,是为据实通论;若就其一一之特点而言,则仅有眼根所对之境始能予以“色”之名,是为据胜为论。 p62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