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正字通》云:“某以代名,凡未知主名,与不敢斥名者,皆以某代之。《礼》:‘天王某甫。’语某在斯是也。今书传凡自称不书名亦曰某。”

忠曰:“某召事物辞,甲以十干分人也,可言某甲、某乙、某丙等。文字出《周礼·注》。”

《困学纪闻》云:“某甲,出《周礼·职内 注》。”

《周礼·职内 注》云:“某月某日某甲,诏书出某物若干给某官某事。”

《祖庭事苑》云:“某甲:某,如甘在木上,指其实也,然犹未足以定其名;甲,次第之言,亦犹某甲某乙也。”

《辍耕录》云:“有部民某甲与某乙斗殴云云。”

旧说曰:“凡书某甲两字者,可知双字名;书某一字者,可知单字名。然不必如此,如臣僧某,《敕修清规·圣节上堂》。岂单字名而可哉?必须双字名。”

忠曰:“《敕修清规·迁化?下遗书》书云:‘令某驰送。’又〈请名德首座榜〉云:‘侍司某。止此’此等岂复单字名耶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