〈禅门规式〉云:“置十务,谓之寮舍,每用首领一人,管多人营事,主饭者目为饭头,主菜者目为菜头等。”见〈殿堂类·寮舍〉处。

忠曰:“十务未稽一一目。”

《传灯钞》云:“一山曰:‘十件事务,令人主领也,今两班职也。’”

忠曰:“见〈禅门规式〉所注,以饭头、菜头等为十务,则必当但东班中分此职。然言今两班也,恐不是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