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敕修清规·普说》云:“有檀越特请者,有住持为众开示者,则登法座。”

《首楞严经》云:“阿难心中初求最后檀越以为斋主。”《长水疏》:“檀越,此云施者。”

《翻译名义集》云:“称檀越者,檀即施也,此人行施,越贫穷海。”又见〈檀那〉处。

《祖庭事苑》云:“檀那,此云施者;越,谓度越彼岸。”

忠曰:“或越为汉语,或兼越为梵语,以余观之,两字为梵语者近是。”

又唐时安、秀诸师对天子称檀越。见〈贫道〉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