钵多罗,翻应器,详〈钵〉处。

《行事钞·钵器制听篇》、《资持记》云:“準下加法云:应量受,则是应量之器,对法为名。”又云:“言应量者,明合法也。体色少滥,品量多乖,故特标之。”

忠曰:“应义三:一对法,如此引。二对人,〈钵〉处引《章服仪》。三对食。”《资持记》云:“或处说云量腹而食,故云应器,即对食为名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