即梵坛也,详于彼。

忠曰:“《僧祇律·杂诵跋渠法》中有舍不语羯磨法,恐繁不录。大抵悔前过,随顺五事。比丘事、比丘尼事、眷属事、羯磨事、王事。一一如法学教律,知罪相者应与舍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