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敕修清规·尊宿迁化·祭次》:“江湖次有前资。”

又〈都监寺〉云:“副寺以下,非历三次,不归前资。”

《普灯录·净慈混源昙密禅师章》云:“之泉南教忠,求决于晦庵,俾悦众。会解事归前资。”

《物初剩语·代净慈前资祭北涧文》云:“服勤众事,随职所操。解职宁居,录兹微劳。获依我师,优存吾曹。春风和气,以相薰陶。有过则饬,有美则褒。”

忠曰:“以《敕修清规·及《物初》所言推之,副寺以下东序职,勤历三次而退休者,为前资也,盖谓前之资助事务者也。若副寺已上都寺,勤而历三次者,为勤旧,居单寮矣。监寺勤而历三次者,居蒙堂耳矣。”

《敕修清规·两序进退》:“送旧首座、都寺,次送以次旧头首、知事归蒙堂、前资。”详〈蒙堂〉处。

忠曰:“前已送都寺毕,可知以次旧知事者,副寺已下而归前资也。监寺归蒙堂 。《备用清规》云:“浙翁退知客后,韬晦前资十七年。”

旧说曰:“或见《备用》语,妄谓前资但是知客已下退职者,讹矣。”

忠曰:“东序归前资,如前辨。然知客班西序,今见《备用》所言,西序亦归前资也。”